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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9-11-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校政字201837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0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发〔200772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平台,是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指导思想:根据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的发展战略,按照“突出特色,优先发展;发挥优势,重点发展;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优势特色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逐步形成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学科群,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提高学校的社会贡献度,为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升办学层次创造条件。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努力建成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省重点或优势特色学科(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学科),积极建设一批校重点学科和校重点扶持学科(以下统称校级重点学科),使各级重点学科点成为我省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争取实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突破。

第五条  点学科的设置:原则上一级学科设置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为依据,二级学科设置以1997年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实行学校、学院(部)、学科点三级管理,以学科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成立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办法;

2.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

3.督促、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

4.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省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5.制定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3.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分配;

4.督促、检查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5.组织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部)是本学院(部)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学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重点学科带头人名单,报学校审批;

2.负责本学院(部)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4.落实本学院(部)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抓好学科基础设施和团队建设,推进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

6.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层次、高水平人才;

7.督促、检查落实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8.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学科点是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重点学科实行第一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把握学科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负责制订本学科点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2.组织落实本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组织本学科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和创新平台,以及各类教科研项目的鉴定、报奖等工作;

3.负责本学科点网站建设,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4.负责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与任务,检查并及时向学校上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5.具体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争取、筹集各类项目经费,以补充建设经费的不足;

6.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7.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8.负责培养、推荐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9.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

10.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结合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发展战略,调整学科专业布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客观公正、滚动建设等原则遴选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重点学科,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原则上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省级重点学科不再兼校级重点学科。

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

(二)学科方向:有2-3个以上稳定、明确、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其主要学科方向在省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具有省内学科前沿的研究成果,具备开展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等能力。

(三)学科队伍:学科队伍的数量、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思想,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学科团队中,有一定比例的教授和博士,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一名教授和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3项以上;

2.作为主持人获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和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

4.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5部以上;

5.社会服务成绩显著,获得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理工类60万元以上,文科类20万元以上;积极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指导、决策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

6.有正式授权的职务专利;

7.有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8.作为主持人承担有在研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成绩突出。学科专业的主干课程设置合理,教学质量高、效果好,有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有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奖;所培养的本科生质量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六)基础条件:有支撑本学科建设的教学科研平台(实验室、科研设备和研究基地)以及图书资料室,管理科学、规范,能有效保障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决策咨询的需要和条件。

(七)学术气氛浓厚,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评审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点按要求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重点学科申请表》,各学院(部)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申报要求作形式审查,提交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

3.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论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审批。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重点学科要根据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坚持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介入度和贡献率。结合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包括:设置意义、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科基地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五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级重点学科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发展动态,紧密结合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六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各级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灵活、高效、规范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级重点学科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要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等重点建设工程有机结合,着力提高重点学科的建设效益。

第十八条  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重点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级重点学科应坚持应用研究为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创新、技术积累和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学科与产业、学科群与产业集群的密切对接,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要建设学科信息网站,介绍学科基本情况和建设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实现学科间的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并逐步实现科学数据、文献、成果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要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科学研究等工作,不断扩大和增强本学科在国内外学术领域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需完成的基本任务:

(一)校重点学科

1.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稳定、有优势,与学科内涵密切相关,研究内容科学,具有前瞻性。

2.学科队伍:

1)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任期内至少需完成以下5项内容中的2项:主持1项省部级教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主持横向课题且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有正式授权的职务专利。

2)学科团队:学科队伍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博士比例不低于30%,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2-3名教授和3-4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5%。学科队伍主要成员中新增1名省高校创新人才、省优秀专家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或更高层次的人才。

3.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1)科研项目及经费: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6项以上,每个研究方向至少主持2项;理工类横向项目3项以上,文科类横向项目2项以上;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80万元以上,文科类30万元以上。

2)科研成果:主持并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3项以上;理工类科研成果被SCI/EI收录不少于30篇,文科类科研成果被SSCI/A&HCI/CSSCI/新华文摘收录不少于20篇;出版学术专著、规划教材5部以上;有正式授权的职务专利2项以上;社会服务及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绩。

4.人才培养:获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承担主持省级教改项目2项以上;获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指导学生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三等奖2项以上;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有完整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和完善的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质量高。

5.支撑条件:建有校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能较好地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大型仪器全部上网共享;学科网站内容全面且保持更新。

6.学术交流:主持举办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1场以上;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10人次以上;开展校内教师学术讲座不少于10人次;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不少于5人次。

(二)重点扶持学科

1.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形成优势和特色,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

2.学科队伍:

1)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任期内至少需完成以下5项内容中的2项:主持1项省(部)级教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主持横向课题且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有正式授权的职务专利。

2)学科团队:学科队伍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博士比例不低于20%,每个研究方向至少有12名教授和3-4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学科队伍主要成员新增1名省优秀专家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及更高层次的人才。

3.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1)科研项目及经费: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6项以上,每个研究方向至少主持2项;理工类横向项目2项以上,文科类横向项目2项以上;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50万元以上,文科类15万元以上。

2)科研成果:主持并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理工类科研成果被SCI/EI收录不少于20篇,文科类科研成果被SSCI/A&HCI/CSSCI/新华文摘收录不少于10篇;出版学术专著、规划教材5部以上;有正式授权的职务专利2项以上;社会服务及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绩。

4.人才培养:获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承担主持省级教改项目1项以上;获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指导学生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三等奖2项以上;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有完整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和完善的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质量高。

5.支撑条件:建有校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具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能较好地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大型仪器全部上网共享;学科网站内容全面且保持更新。

6.学术交流:主持举办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1场以上;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10人次以上;开展校内教师学术讲座不少于10人次;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不少于5人次。

第二十二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学院(部)及重点学科点签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原则上各学科点的建设任务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经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和学校对立项建设的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配套或资助的经费,以及对各级学科带头人的资助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一并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该专项建设经费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学校对省级重点学科实行经费配套(或资助)制度;对校级重点学科给予相应资助。

(三)学校对各级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按年度给予经费配套(或资助),每年配套(或资助)标准如下。

省级重点学科:学校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学科发展实际需要等给予配套,并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1:1配套;学校对每个立项而无经费下拨的省级重点学科每年资助30万元。

校级重点学科:学校对每个校重点学科理工类每年资助10万元,文科类每年资助6万元;对每个校重点扶持学科理工类每年资助6万元,文科类每年资助3万元。

(四)学校对各级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按年度给予经费资助,每年资助标准如下:

省级学科带头人由省级重点学科点所在学院(部)提出人选,经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议,报学校审批,学校对省级学科带头人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校级学科带头人由学院(部)推荐,经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议,报学校审批,原则上不超过20人,学校对校级学科带头人每年每人资助1万元。

(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各重点学科点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由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拨付、开支范围及监督

1)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上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对各级重点学科资助的经费,按年度拨款的5%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使用。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使用的经费主要用于:

①校级重点学科评审、考核和验收;

②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咨询费;

③召开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大型会议;

④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时材料的外审;

⑤学科建设外出考察学习;

⑥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3)重点学科点所在院(部)所支配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平台、增强科研实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等各项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条件建设:主要用于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运行,实验室的维修、改造,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的购置等。该项支出总额应不低于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50%。

梯队建设:主要用于本学科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

教研科研: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省级以上课题及成果奖的申报、咨询、评审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如材料费(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发生的运输包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专利申请维护、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上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CISSCIA&HCIEICSCDCSSCI等收录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所需的版面费和高水平专著、教材出版、检索、排版印刷、学术期刊订阅等所需经费。

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参与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会务费、资料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其它与学科建设相关的管理费用:主要指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开展产学研合作调研洽谈等相关费用,学科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等的打印复印费,办公用品、差旅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实验或试验、考察、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电话邮寄费(指电话费、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和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等)。该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下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以内。

4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5)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并分科目立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重点学科验收后的结余经费滚动使用。

6)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与监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按学校财务报销有关规定进行报销。所有的报销单据都须有重点学科带头人的签字;报销的范围和数额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按照重点学科申请时的预算支出明细和金额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财务处共同监督。

7)学科带头人必须每年12月份向管理部门和学科组成员进行经费使用年度汇报。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经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成果管理:

(一)使用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key discipline in Zhe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作为学科成果登记依据。

(二)非学科成员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科成员与学科方向不相关的科研成果,不能享受学科成果奖励政策。

第六章  考核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重点学科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验收。年度考核由学科点和学院为主组织实施,学校随机抽查;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验收由学校统一组织。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采取滚动管理的办法,学校对终期考核验收合格的将继续确定为校级重点学科,对建设绩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年度总结自查于每年12月初由学科所在学院(部)组织,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学院(部)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并将年度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完成年度计划的学科,维持建设经费投入,否则缓拨建设经费,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拨下年度建设经费。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中期(一般在2-3年期间),由学校组织中期考核,各级重点学科须填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重点学科中期考核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经学院(部)审核后报送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根据各学科提交的《计划任务书》进行中期评估。对没有完成计划任务的学科限期进行整改,暂停建设经费。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终期考核验收。省级重点学科按照上级要求进行考核,校级重点学科填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重点学科验收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经学院(部)审核后报送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学校根据各学科点提交的《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学科终期考核验收分研究方向、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支撑条件、学术交流等六个方面进行定性与定量综合评定。具体评定过程由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

第三十条  建设期内,校级重点学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校级重点学科资格:

(一)学科建设思路不明确,学科方向混乱;

(二)学科带头人调离学校,且难以产生新的学科带头人;

(三)学科梯队人员严重不足,学科水平提高缓慢;

(四)建设经费挪作他用;

(五)其他难以继续开展学科建设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终期考核为优秀的学科,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视情况责成学科点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对该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办法由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18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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