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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章程
日期:2024-09-1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章程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是在原中州大学的基础上,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1980年建校,始称郑州大学、河南医学院郑州分校;1981年,更名为郑州市走读大学;1985年,更名为中州大学,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陈云同志为学校题写校名;2009年、2014年,郑州市文化艺术学校(创建于1956年)、郑州广播电视大学(创建于1979年)先后并入;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学校更名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为“学校”)。

学校恪守“修德、敏学、笃行、拓新”校训,秉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校风,弘扬“博学、善教、爱生、敬业”教风,倡导“勤学、善思、砺志、诚信”学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ZZUT”。学校网址为https://www.zzut.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8号。设有英才校区(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8号)、金河校区(郑州市惠济区金河路66号)、龙子湖校区(郑州市郑东新区王新街9号)和航海路校区(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77号),正在建设航空港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道德品质、扎实系统专业知识、较强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实施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和产学研合作教育,依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类型为理工类。学校构建以工为主,经管结合,艺术学、文学、教育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努力建成办学特色鲜明,对郑州市有突出贡献,在全国同类高校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八条  学校根据确定的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拟定招生标准和条件。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二级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全面支持学生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中国共产党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团委”)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学校对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九)践行和弘扬学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十一条  特聘教授、特岗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推行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条  监察专员及其办公室依据宪法、监察法,根据省纪委监委授权,围绕监督调查处置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学校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学校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法律规定和省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学校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省纪委监委研究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一)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1.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2.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3.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4.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2.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3.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4.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5.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6.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7.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及教研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各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委员会。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委员会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工作机构,开展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估、反馈和指导工作,并受理师生关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投诉与申诉,建立与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基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针对教学质量保障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标准,确立运行机制,并给予实施指导。

(二)与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并发布适用于学校实际的教学质量评价方法与工具,做好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编制、发布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报告。

(三)做好对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信息反馈,提出改进建议并持续跟踪其改进情况,对师生关于教育教学质量纠纷的投诉与申诉进行受理。

第四十六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双代会”制度。“双代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双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双代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的基层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其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以及相关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和科研机构,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院及科研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制定实施学院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六)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

(七)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提学院人员聘任与管理建议。

(八)制定实施学院工作规范和制度。

(九)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力下放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支持学院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合作交流、财务经费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与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七十八条  校友系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各个时期学习、工作过的各类人员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相关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学校可对大力捐资助学的社会知名人士或校友授予荣誉职衔。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图案由中英文校名、校训、建校时间及轮廓所暗喻的车轮、船舵组成,以“方圆”为基本轮廓,以“锦红色”为主色系,红色为中国色,蕴涵着中国文化,锦红,彰显含蓄稳重,象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莘莘学子的前程似锦。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由中英文校名、校徽组成,以红色为底色。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16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标识的使用必须正确、规范、严谨。非经学校允许或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将学校标识用于商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章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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