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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9-11-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校政字201838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0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与校外各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培养过程,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我校与校外各单位(以下简称“招生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相关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模式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招生单位和我校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招生单位完成第一学年的公修课和专业课,由招生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在我校学习一至两年(依学制确定),主要进行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由我校进行管理和考核。我校应按招生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模式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加强与招生单位及上级研究生主管部门沟通交流,负责落实双方招生、培养、导师遴选、学位授予、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

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学科专业所在院(部)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承担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与招生单位对应的院(系、部门)共同落实好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联合培养过程的对接;积极为导师和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条件。

导师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执行招生单位的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调查(或科学考察、科学试验)、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包括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学术论文、发表论文、拟定论文题目、开展论文研究工作等),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各期总结、论文答辩、毕业鉴定等工作;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积极开展研究生培养及教育的研究工作,摸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并及时向学校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或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报到注册

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年到招生单位办理报到注册、住宿等相关手续;第一年末或第二年初凭有效证件到我校办理报到注册、住宿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信息

联合培养研究生学籍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来我校报到注册时应将有关学籍材料复印件报送相关学院(部),相关学院(部)汇总后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在我校学习期间,我校按照招生单位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做好落实。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毕业授位

联合培养研究生按招生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思想品德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资格,由招生单位授予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达到招生单位学位授予标准,经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招生单位授予研究生学位证书。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就业离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就业统一纳入招生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可同时享受招生单位和我校提供的就业指导,由招生单位统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联合培养研究生完成全部学业后,在我校办理完离校手续,再到招生单位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住宿安排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第一年在招生单位学习期间,住宿按招生单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年起在我校学习期间,我校免费安排住宿,住宿标准:博士生1人一间,硕士生2人一间。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生活

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党(团)组织关系的,党(团)组织关系可以转入我校所在学院(部)的基层党(团)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奖惩措施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论文写作、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且研究生署名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我校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凡以我校为参赛单位参加校外本专业方向的各种竞赛和创作获得前三名者;获校运动会及以上级别各项体育运动竞赛前三名者,我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学校有关本科生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依照招生单位相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建议,由所在学院交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单位。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权益待遇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享有招生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和助管)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助贷和其他评优评先奖项的资格。

第四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要求

以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标,认真实施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撰写、答辩和毕业等各个环节按照招生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招生单位和我校。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管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相结合。

为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生所在的学院(部)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撰写、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按照招生单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资格审核由我校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我校可先行组织预答辩。研究生应及时将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等材料交所在学院(部),学院(部)收齐后及时送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专项经费

为鼓励我校教师申请外单位兼职研究生导师,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我校教师以第一导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或我校教师以第二导师协助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并在我校指导研究生做研究的(均以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聘书、合同等相关证明为依据,并提交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将设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专项经费给予资助。

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账户,专款专用。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培养业务费、导师指导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一次性奖学金及其他奖励等费用。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依学制确定)。如果指导的研究生延期毕业,对该研究生延期阶段的工作,学校不再资助。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业务费

培养业务费主要用于:科研材料费、试制费、加工费和试验费、分析测试(计算)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及复印费、论文发表的版面费(仅限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我校为作者单位)、参加会议或调研的差旅费及会务资料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用等。

我校教师以第一导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在我校指导研究生做研究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按表一标准给予资助。

表一:第一导师资助标准

  专业类别

培养层次

理工科类

非理工科类

指导博士生

6000/·

4000/·

指导硕士生

5000/·

3000/·

我校教师以第二导师协助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并在我校指导研究生做研究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按表二标准给予资助。

表二:第二导师资助标准

  专业类别

培养层次

理工科类

非理工科类

指导博士生

4000/·

2500/·

指导硕士生

3500/·

2000/·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在我校从事研究经费不足部分导师课题经费中支出。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经导师签字,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然后到校财务处报销。研究生培养业务费遵循结余留用的原则,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积到下一年使用,本届学生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积到下一届学生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工作量

我校教师以第一导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在我校指导研究生做研究的,导师指导工作量分年度发放,发放标准:博士生100学时/·生,硕士生80学时/·生。

我校教师以第二导师协助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并在我校指导研究生做研究的,导师指导工作量按学年度发放,发放标准:博士生60学时/·生,硕士生40学时/·生。

指导教师小组联合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工作量由导师按总量实际分配计算。

每学时的津贴标准按本科教学工作量学时费计算。费用从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中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指导工作量由导师所在学院(部)统计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阅汇总报教务处备案,经财务处核算,由财务处按学年度发放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教学工作量

研究生的课程一般由招生单位统一安排,由招生单位支付课时津贴。若由我校教师授课的,教学工作量(不以人数计算)以招生单位的教学计划和任课通知书为准并实际在我校开课,按开课学时以本科教学工作量学时费计算。工作量酬金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按学校相关规定核算执行。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助研补贴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助研补贴由导师负责,从培养业务费或导师的科研经费中支出。发放标准:博士生800/,硕士生300/月,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研究和撰写论文一般为一至两年(依学制确定),每年计发10个月,每人发放不超过20个月。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一次性奖学金

对报考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并被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18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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